《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1-02-26 17:03: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索引号 | 640100-100/2017-02182 | 发文字号 | 银政办发〔201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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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http://www.yinchuan.gov.cn/xxgk/bmxxgkml/szfbgt/xxgkml_1841/zfwj/yzbf/201703/t20170327_234660.html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
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经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的类别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均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二)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第四条规划布局及设置审批
(一)互联网医院的规划布局要符合银川市智慧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和布局,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医院要与银川市健康产业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一致,促进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建设,助力分级诊疗。
(二)凡在银川市进行注册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将其系统运营数据存放至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
(三)申办互联网医院的企业应拥有完善、运营成熟的网络医疗服务平台,具备优质的医疗专家库,并以此为支撑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四)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线下医疗机构应为综合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可为综合门诊部或综合医院(医院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不超过100张)
(五)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备案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互联网医院需提交项目引进单位出具的符合银川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
2.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国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概况、互联网医疗产业资源分布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等内容。
3.开办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备案登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办理执业许可登记时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选址勘验、审核报告;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4.互联网医院信息网络拓扑图。
5.登记备案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不能提交符合银川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的;
2.依托线下公立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种类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不能提交信息网络拓扑图的;
6.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的事项和诊疗科目参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登记。
(八)互联网医院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须在原登记服务项目基础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可向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医院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能力、设备、人员与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和查验,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决定。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的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应当交验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工作报告;
(四)校验期内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证明材料;
(五)校验期考核结果;
(六)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未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
(三)限期改正期间;
(四)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在互联网医院认证的从业医(药)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线诊疗医师
1.在线诊疗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
2.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的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3.取得互联网医院相应的处方权;
4.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5.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线下医师注册及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注册法》。
(二)在线审方的药师
1.在线审核处方的药师,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有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
2.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3.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对在线就诊并开具处方的患者应建立门诊电子病历制度,电子病历格式及规范使用情况参照国家《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书写与存储、使用、封存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要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制作本机构的电子处方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进行报备,严格执行国家《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事管理中心留样备查和核对。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与线下各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建立协作关系,在协议中要明确电子处方互认条款并进行约定,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的签名式样、专用签章须在线下协作医疗机构和协作药店留样备查和核对。
互联网医院从业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各协作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经本机构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审核后可以直接进行药品配给或销售,应当以线上传输为主。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电子章应当向当地备案登记机关、卫生计生、公安、物价、人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将银川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和医院职能科室电话及人员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要求采用一整套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服务,基于数字证书服务、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器、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服务系统等核心产品,对互联网医院诊疗全过程必须在网上全程留痕,同时向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在医院认证注册的从业医师进行评级管理,由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具体考核评价,互联网医院对应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评级督导组,对互联网医院的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抽查。
(一)评级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在线问诊及诊疗人次、在线开展学术交流情况、开展学科培训情况、在线活跃度、从业医师在线预约诊疗时间的一致性、在线医疗服务问诊回复的准确性、在线诊疗质量、电子处方点评、投诉及医疗纠纷情况、诚信服务、在线患者满意度评价等情况。
(二)评级方式及结果运用。根据设定的评级主要指标,实行百分制,当年度考核低于70分的不给予定级,考核在70-80分且注册满6个月的评定为初级医师(3级),考核在80-90分且注册满1年的评定为中级医师(2级),考核在90分以上且注册满2年的评定为专家级医师(1级)。由互联网医院根据从业医师的评级情况,与核定从业医师的单次诊疗费用标准、结算从业医师诊疗费用及其他奖励或退出机制运用、职称评定晋升方面挂钩。
评级与职称评聘挂钩方面:在副高及以上职称评审时,可将网上诊疗情况及评级等次纳入个人业绩成果申报材料,提交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互联网从业医师评定为专家级医师(1级)的,其线下单位在岗位聘用时可作为加分因素进行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互联网从业医师如违反以下规则,会取消相应权限:答题专业性被医学质量控制委员会判定为错误;利用平台规则漏洞,企图得到不正当利益或影响其他用户权益;不及时回复用户提问(超过24小时不回复用户提问导致问题关闭的数量超过总问题量的50%),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违规词语或不文明词语、非法字符等;被用户多次投诉(超过5次),沟通后不配合拒绝改正的。
考核退出:对连续两年低于60分、未给与定级的从业医师应劝其从互联网医院平台退出。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互联网医院和患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互联网医院应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及调解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处置流程,与银川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协作关系,在当地保险公司为互联网医院认证注册的全部执业医师投保医生责任险。
第十七条按照先行先试原则,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应与当地医保互联互通,按照《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网上诊疗的医保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涉及的互联网医院常规管理、医事管理、药事管理、病案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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