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
2021-02-26 16:41: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8〕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http://chengmai.hainan.gov.cn/cmwsj/ylws/201908/82b420943a354288907aa36911ca441f.shtml

琼卫医〔2018〕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委医管中心,海南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省肿瘤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远程医疗在分级诊疗和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委制定了《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胡珊珊联系电话:65388330

电子邮箱:hainanwstyzc@163.com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升基层医疗水平,使群众能在基层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促进远程医疗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采取视频、音频、数据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医学检查诊断、病历分析、疾病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等医疗服务。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由申请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同实施完成。

  第四条远程医疗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目前已运行的远程医疗系统包括:海南省远程会诊系统、海南省高端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和海南省远程病理诊断系统。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市县远程医疗网络应接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

  第五条省级远程医疗系统向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放。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省外医疗机构向省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服务中的互联互通作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省级远程医疗系统由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海南省远程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全省远程医疗业务指导、协调及质控管理,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质量控制及绩效考核办法,积极推动远程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省疑难复杂病例远程会诊中心设在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负责全省疑难复杂病例会诊工作。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和天津市胸科医院是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约的省外远程会诊定点医院。

  第十条已接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的医疗机构可接受其它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网络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拟加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的医疗机构可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网络接入申请,接入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方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定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质量控制等制度规范。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并向省级远程医疗系统资源库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十七条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申请方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与患者的争议。

  第十八条省内医疗机构之间利用省级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以在系统内填报多点执业备案表,报送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能利用未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要及时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实前不得继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远程会诊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1号)和《关于完善城市和县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176号)文件执行并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

  其他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申请方医疗机构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根据双方医疗机构约定,可按多点执业接受申请方医疗机构的合理报酬。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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